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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告: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

http://media.cnhubei.com  2008-5-19 14:27:19  

  新华网北京5月18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国务院今天发布公告宣布,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公告全文如下:
 

 国务院公告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设立吊唁簿。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来源:中国政府网
  资料:在什么情况下国旗可以下半旗志哀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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