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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北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的说明

http://media.cnhubei.com  2007-8-2 14:49:3  

 

各位理事:

      我受湖北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省记协)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的委托,向大家报告有关修改省记协“章程”的情况,请予审议。

  1999年9月,省记协在武汉召开了第五届理事大会,通过了现行的章程。经过将近8年的实践,证明这个章程的主要精神符合党和政府的基本要求,对规范和指导省记协的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现行的章程可以不做根本性的变动。

  另一方面,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不断深入发展,我省的经济和社会结构也产生了深刻的变化,新闻事业在实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记协工作也必须与时俱进,迎接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因而有必要对“章程”作适当修改,以更加符合我省新闻界的实际情况,更加符合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现将修改要点作如下说明。

  第一,在“章程”第三条协会“宗旨”和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第一款的表述中,增加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容。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要求全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这是新时期我们党的重要理论创新,也是我们做好新闻工作和记协工作,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根本指导思想。我们将其列为协会的宗旨,希望全体会员在实际工作中全面加以贯彻落实。

  第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和谐社会,要“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这是对记协等各类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功能作用的高度概括和明确定位,中国记协去年通过的第七届理事会“章程”,据此增加了关于“推进新闻行业自律、规范新闻从业行为”的条款。我们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和本省的实际情况,在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二章第六条里也增加了相关内容。
  
  第三,对理事和常务理事的调整变更作了具体规定。因省记协实行团体会员制,理事或常务理事分别由各会员单位推荐产生,若理事或常务理事调离原会员单位或因故缺额,原单位应推荐相应人员担任理事或常务理事。这一点在原来的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在实践中造成一些理事或常务理事工作调整后原单位未能及时增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记协领导机构的完备性。因此,这次修改章程时,我们参照中国记协的相关规定,专门增补了第十二条,对理事和常务理事调整变更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加强记协领导机构的建设。

  第四,对原章程第三章“会员”和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变更”的内容作了较大的删节。原章程中这两部分的规定十分具体,但从近8年的实践来看,有的规定并不能完全涵盖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有的规定因过于理想化而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有的规定则不太符合我省新闻界当前的实际需要,因此,我们根据简明扼要、便于操作的原则,将原来的这两章20条规定压缩成目前的8条,也使整部章程的文字精简了三分之一。

  以上报告的是这次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至于一些局部的文字变动就不一一列举了。总的说来,这次章程的修改主要是根据我省新闻事业发展的实际,参照中国记协章程和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来进行的。请各位理事审议。
谢谢大家!

 

湖北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
(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湖北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湖北省记协)
英语译名:Hubei  Journalists  Association
英语缩写:HBJ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中共湖北省委领导的由省委宣传部主管的湖北新闻界的全省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同新闻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领导全省新闻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新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发挥用正确舆论引导人的作用;加强新闻队伍建设,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新闻改进创新,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为湖北省的改革开放、经济腾飞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依照本章程和自身特点开展工作,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黄鹂路65号。邮编:430077。电话:(027)86783756,8679194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新闻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的优良传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新闻工作水平。
(二)协同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做好新闻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新闻理论研究和新闻业务交流活动,办好新闻理论刊物和传播新闻信息的会刊、网站,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新闻队伍。
(三)倡导并鼓励新闻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使新闻报道更好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四)建立和完善各种新闻奖励机制,开展新闻评奖活动,促进多出名篇佳作,多出人才。
(五)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新闻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六)推进新闻行业自律,规范新闻从业行为。引导、推动新闻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宏扬新闻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倡导廉洁自律,纠正不正之风。
(七)积极推动省内外和国内外新闻界的友好往来,组织易地采访,促进业务交流;接待好国内外来湖北采访的新闻记者,做好对外宣传湖北的工作。
(八)关心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身心健康,开展有益的文体活动。关心离退休的老新闻工作者,引导和帮助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有益社会活动。
(九)根据需要和可能兴办新闻文化事业,开展有关的咨询服务和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凡经政府管理机关正式批准公开发行传播的本省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性期刊、新闻网站,新闻教育单位,中央新闻单位在湖北的机构,承认本协会章程并交纳会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者,须正式提交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并由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办公会批准。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严重违法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会员,经秘书处核实并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推举本会理事;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实行监督;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章 组织

第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理事会。
全省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常务理事;
理事会由理事和特邀理事组成,理事和特邀理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省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全省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全省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调离原单位或因故缺额,需要更换或增补时,由原会员单位推荐,经主席办公会同意,全省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确认;该会员单位原常务理事的职务自行卸任。理事调离推举单位或因故缺额时,由推举单位推举适当人选继任理事,该会员单位原理事的职务自行卸任。
第十三条  关于地方记协和专业记协:各地方记协为当地党委领导下的新闻界地方性人民团体。地方记协根据本会章程确定自己的工作任务和组织形式,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开展工作。本会对地方记协进行指导。对由本会主管的社团组织,本会依据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实施各项管理。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办公会提议,报全省理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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