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意见
到历史名城拍电影须先报批
据新华社电针对一些因在历史文化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文艺活动而导致景区建筑、环境等受损的现象,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进行影视摄制等活动,必须先向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报批。
征求意见稿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应严格控制建设总量和开发强度,历史文化名城内必须严格控制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高度、体量、色彩等;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当事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名城列入濒危名单,所在市县政府将被通报批评。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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