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理事大会修改,1999年9月15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湖北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湖北省记协)
英语译名:Hubei Journalists Association
英语缩写:HBJ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中共湖北省委领导的由省委宣传部主管的湖北新闻界的全省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同新闻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引导全省新闻工作者,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支持新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发挥用正确舆论引导人的作用;加强新闻队伍建设,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新闻改革,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为湖北的改革开放、经济腾飞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黄鹂路65号湖北日报社办公大楼B楼8楼。邮编:430077。电话:(027)86783756,8679194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新闻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的优良传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不断提高新闻工作水平。
(二)协同有关部部门和新闻单位做好新闻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新闻理论研究和闻业务交流活动,办好新闻理论刊物和传播新闻信息的会刊,提高新闻工作者政治思想质和业务水平,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新闻队伍。
(三)倡导并鼓励新闻工作者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对于成绩优异的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建立和完善各种新闻奖励机制,开展新闻评奖活动,促进多出名篇佳作,多出人才。
(五)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新闻工作者的呼声和意见。同时,鞭策和推动新闻工作者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纠正不正之风,加强廉洁自律。
(六)积极沟通省内外新闻界的友好往来,组织易地采访,促进省际交流;接待好国内外来湖北采访的新闻记者,做好对外宣传湖北的工作。
(七)关心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身心健康,开展有益的文体活动,关心离休退休的老新闻工作者,推动新闻界做好离休退休老新闻工作者的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有益社会的活动。
(八)根据需要和可能创办新闻文化事业等等,筹集湖北省新闻研究基金,为本会的发展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经政府管理机关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本省报纸,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性期刊,新闻教育单位,中央新闻单位在湖北的机构,市州新闻工作者协会、专业记者协会;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交纳会费;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人会程序:
(一)提交人会申请;
(二)对申请人会者进行考察;
(三)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承办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变更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理事会。理事会由每个会员单位推选一名或数名代表担任理事组成。由理事会推选不超过1/3的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的届中变更,由会员单位报记协秘书处备案;常务理事的变更由理事大会决定。
全省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或变更常务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省理事会须有2习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省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在全省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全省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执行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本会工作。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变更协会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理事会;
(四)向全省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议财务状况;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对全省理事会负责,在全省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行使第十六条的职权。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3/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新闻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审查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报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审查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或执行主席受主席委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商、酝酿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关于地方记协和专业记协:各地方记协为当地党委领导下的新闻界地方性人民团体。地方记协根据本会章程确定自己的工作任务和组织形式,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开展工作;专业记协在主管部门党委的领导下根据本会章程和具体情况开展工作。本会对地方记协和专业记协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的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行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会IYA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井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北省民政厅和湖北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后,报全省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北省委宣传部审查同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1999年9月15日全省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湖北省新闻工作者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